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足协官方回应:梅州客家比赛争议点球未判,定南赣联球队疑似冲撞犯规引发热议

24直播网 2026-06-05 02:57:00 足球新闻
足协评议:漏判梅州客家点球,定南赣联球队冲撞犯规,手球,点球,越位,红牌,足协,评议组,梅州市,梅州客家,主裁判身份

中国足协通过其官方微博平台发布了重要公告,正式公布了2026赛季第九期裁判评议结果。此次评议涉及多起关键比赛中的判罚争议,并最终认定三例裁判存在明显的错漏判行为,相关裁判员将面临内部的相应处罚措施。

在本次公布的多个判例中,每一个都经过了严格的视频回放分析与专业裁判评议组的深入讨论。这些案例不仅反映了当前足球比赛中裁判执法的复杂性,也展示了中国足协在维护赛事公平性方面所付出的努力。

判例四:中甲联赛第10轮,大连鲲城对阵石家庄功夫的比赛进行至第1分钟时,石家庄功夫队发起了一次进攻,球员在中路抢点射门时,球疑似接触到大连鲲城13号队员的手臂。然而,裁判员并未做出手球犯规的判罚。对此,石家庄功夫俱乐部提出了申诉,认为对方球员确实有手球犯规的行为,应当判罚点球。

针对这一判例,评议组的多数成员认为,从现有的视频资料来看,大连鲲城13号队员在对方射门时,其手臂处于正常的摆放位置。球在地面上反弹后改变方向,触碰到该球员的手臂,这种情况下应被视作意外手球,不构成犯规。因此,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的决定是正确的。

判例五:在中甲联赛第10轮的广西恒宸对阵佛山南狮的比赛中,比赛进行到第90+4分钟时,广西恒宸的10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带球进攻过程中突然倒地,裁判员据此判其佯装违规,并向其出示黄牌,随后由佛山南狮队踢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。

广西恒宸俱乐部对此表示异议,认为本方10号球员在带球突破过程中,对方13号和12号队员均存在犯规行为,应当判罚点球。

对于这一判例,评议组一致认为,广西恒宸10号球员在带球突破过程中,佛山南狮13号与其的身体接触程度是可以接受的,不构成犯规;而佛山南狮12号在争抢过程中,其腿部与广西恒宸10号并未发生明显接触,或仅有轻微可忽略的接触。因此,广西恒宸10号球员主动夸张倒地的行为属于佯装,裁判员判其佯装违规并出示黄牌的决定是正确的。

判例六:在中甲联赛第10轮的梅州客家犀旺对阵定南赣联的比赛中,比赛进行至第72分钟时,梅州客家犀旺的22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与定南赣联7号队员发生接触后倒地,裁判员未判罚犯规。

梅州客家犀旺俱乐部对此提出申诉,认为对方7号队员对本方22号球员实施了犯规,应当判罚点球。

评议组一致认为,梅州客家犀旺22号球员在争抢球的过程中占据了有利身位,即将完成控球,而定南赣联7号队员从其身后实施了具有一定力度的冲撞,这种行为应当被视为犯规,并判罚点球。因此,裁判员未作出相应判罚的决定是错误的。

判例七:在同样是在中甲联赛第10轮的梅州客家犀旺对阵定南赣联的比赛中,比赛进行至第77分钟时,双方球员在定南赣联的罚球区内争抢球后,梅州客家犀旺的18号球员倒地,裁判员未判罚犯规。

梅州客家犀旺俱乐部申诉认为,对方队员踢倒本方18号球员,应当判罚点球。

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,梅州客家犀旺18号球员在争抢球的过程中伸腿试图触球,但并未明显将球踢出,而定南赣联8号球员清晰地将球踢出,双方之间的接触并未构成犯规。因此,裁判员未判罚犯规的决定是正确的。

判例八:在中甲联赛第10轮的梅州客家犀旺对阵定南赣联的比赛中,比赛进行至第90+3分钟时,裁判员判定定南赣联28号队员对梅州客家犀旺18号球员犯规,并向其出示黄牌。

梅州客家犀旺俱乐部对此提出申诉,认为对方28号球员应当被出示红牌罚令出场。

评议组一致认为,从现有视频资料来看,定南赣联28号球员在犯规时脚外侧接触了对方腿部,随后滑下,这种行为构成了鲁莽犯规,但并未达到严重犯规的程度。因此,裁判员向定南赣联28号出示黄牌的决定是正确的。

判例九:在中乙联赛第10轮的山西崇德荣海对阵青岛红狮的比赛中,比赛进行至第33分钟时,山西崇德荣海38号队员与青岛红狮4号队员在争抢球后发生了聚集冲突,裁判员分别向两名球员出示红牌罚令出场。

双方俱乐部均对此提出申诉,各自认为本方球员不应被出示红牌。

此判例涉及双方各一名球员的违规判罚。对于山西崇德荣海38号球员,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,裁判员的决定是正确的,应当将其罚令出场,但具体的罚令理由存在分歧:部分评议组成员认为,山西崇德荣海38号在争抢高空球时鲁莽犯规,并且在比赛停止后实施了非体育行为,因此应当两次出示黄牌从而罚令出场;另一部分成员认为,山西崇德荣海38号在比赛停止后踢了青岛红狮4号球员,构成暴力行为,应直接出示红牌罚令出场。而对于青岛红狮4号球员,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,从现有视频看,其在试图起身过程中,手臂动作并非故意击打对方队员的头面部,因此应视为非体育行为并出示黄牌,而非暴力行为,不应出示红牌。因此,裁判员将山西崇德荣海38号罚令出场的决定是正确的,但向青岛红狮4号出示红牌的决定则是错误的。

判例十:在中乙联赛第10轮的山西崇德荣海对阵青岛红狮的比赛中,比赛进行至第85分钟时,青岛红狮14号队员在前场试图抢断球后倒地,裁判员判山西崇德荣海11号队员犯规,并出示红牌。

山西崇德荣海俱乐部对此提出申诉,认为本方11号球员并未犯规,不应被出示红牌,而应判对方14号球员犯规。

评议组一致认为,从现有视频资料来看,在青岛红狮14号抢断球后,山西崇德荣海11号队员对其实施了犯规行为,并且该犯规符合破坏明显进球得分机会的判断标准。因此,裁判员判山西崇德荣海11号犯规并出示红牌的决定是正确的。

判例十一:在中乙联赛第10轮的长春喜都对阵北京理工的比赛中,比赛进行至第11分钟时,长春喜都19号球员成功破门,但裁判员随后判其在进球前有手球犯规行为,导致进球无效。

长春喜都俱乐部对此提出申诉,认为本方19号球员并未犯规,进球应当有效。

评议组一致认为,从现有视频资料来看,长春喜都19号球员的手臂触球确实构成了犯规行为,因此后续进球无效。裁判员判其手球犯规并取消进球的决定是正确的。

判例十二:在中乙联赛第10轮的广州蒲公英对阵赣州瑞狮的比赛中,比赛进行至第35分钟时,裁判员判罚赣州瑞狮3号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犯规,并判罚点球。

赣州瑞狮俱乐部对此提出申诉,认为本方球员并未犯规,不应被判罚点球,而应判对方球员假摔并出示黄牌。

评议组一致认为,双方球员在争抢过程中存在正常接触,赣州瑞狮3号并未构成犯规,而广州蒲公英球员也未构成佯装行为。因此,裁判员判赣州瑞狮3号犯规并判罚点球的决定是错误的。

判例十三:在中乙联赛第10轮的海门珂缔缘对阵上海赛更达的比赛中,比赛进行至第31分钟时,海门珂缔缘8号球员在对方罚球区线附近争抢球后倒地,裁判员未判罚犯规。

海门珂缔缘俱乐部对此提出申诉,认为对方35号球员对本方8号球员实施了犯规,应当判罚点球。

评议组一致认为,从现有视频的拍摄距离和角度来看,上海赛更达防守队员与海门珂缔缘8号球员的接触较为轻微,未能导致后者倒地。因此,裁判员作出不犯规的决定是正确的。

判例十三:在中乙联赛第10轮的海门珂缔缘对阵上海赛更达的比赛中,比赛进行至第31分钟时,海门珂缔缘8号球员在对方罚球区线附近争抢球后倒地,裁判员未判罚犯规。

海门珂缔缘俱乐部对此提出申诉,认为对方35号球员对本方8号球员实施了犯规,应当判罚点球。

评议组一致认为,从现有视频的拍摄距离和角度来看,上海赛更达防守队员与海门珂缔缘8号球员的接触较为轻微,未能导致后者倒地。因此,裁判员作出不犯规的决定是正确的。

判例十四:在中乙联赛第10轮的海门珂缔缘对阵上海赛更达的比赛中,比赛进行至第42分钟时,上海赛更达队成功破门,裁判员判进球有效。

海门珂缔缘俱乐部对此提出申诉,认为对方传中时,对方29号球员处于越位位置并且干扰了本方球员,越位犯规在先,之后对方另一名球员进球,应为无效。

评议组一致认为,现有视频无法准确判断上海赛更达传球时,其29号球员是否处于越位位置。同时,上海赛更达29号球员未触球也未构成对对方球员的干扰,即使其处于越位位置,也不构成越位犯规。因此,裁判员判上海赛更达进球有效的决定是正确的。

中国足协将继续秉持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原则,积极接受俱乐部和球队的反馈与申诉意见。对于符合条件的判例以及社会关注度高、有助于统一判罚尺度的典型判例,中国足协将开展相应的评议工作,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。对于出现错漏判的裁判员,中国足协也将依法依规作出内部处罚。